歡迎訪問勝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今天是
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1/9 9:21:02已浏覽:
鄂建文〔2021〕45号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号,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加快構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力度,着力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問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務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為重點,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荊州市等人口淨流入且市轄區常住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要結合就業情況、租賃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選址和供應比例。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安排在産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産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區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充分聽取各類主體的意見,從實際出發,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将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供給。堅持供需匹配,科學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标,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價偏高或上漲壓力較大的重點發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不斷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

  二、精心組織實施
  (一)出台實施辦法
  重點發展城市要明确本地區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其他城市要明确本地區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籌集渠道,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分類制定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具體面積标準以及低租金具體标準等。落實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土地、稅費、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具體實施路徑。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和施工的技術标準及消防驗收标準參照集中式租賃住房有關标準執行 。
  (二)積極籌集房源
  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主要以市場為主,通過新增建設和盤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籌集。
  新增建設方式:一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二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三是利用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四是适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五是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六是城市更新項目配建;七是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開發配建。
  存量盤活方式:一是商業、工業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二是閑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三是通過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質提升、工業園區轉型升級等項目統租存量市場房源。
  城市人民政府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增加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方式。
  (三)引導多方參與
  重點發展城市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适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其他城市主要利用存量閑置房屋改造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要搭建企業與存量土地及房屋業主溝通的平台,組織梳理并公布存量土地和房屋資源信息,幫助企業與業主和金融機構對接,積極拓展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住房租賃企業與政府、企事業單位、村集體、居民等多主體合作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專業化、規模化市場主體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提高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建立聯合審查機制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相關部門按要求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推動項目盡快落地。通過項目認定書,按規定落實土地、稅費優惠、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等。對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對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從項目申請到完成項目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
  (五)完善支持政策
  落實國家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稅費和金融等支持政策。
  1.重點發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中,單列租賃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省自然資源廳、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2.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考核機制,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租賃期限及經營業績考核可适當放寬。(省政府國資委、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省财政廳配合)
  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資産出租底價可在市場估價或詢價、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供需及資産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确定。(省财政廳、省稅務局負責,省政府國資委、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3.通過現有經費渠道,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争取中央财政補助資金支持。積極引導城市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按程序申請新增專項債券。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讓淨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積金結餘資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省發改委、省财政廳、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省住建廳配合)
  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适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産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别化對待。建立與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建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機制,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
  加強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為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提供金融服務。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鼓勵城市政府出台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并推動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發改委負責,省财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4.城市住建部門、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城市住建部門應将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并将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态更新。共享信息具體内容和共享實現方式由省住建廳會同省稅務局共同研究确定。(省住建廳、省稅務局負責,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5.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簽訂租賃合同後,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額度可根據租金标準和租住住房面積确定。(省住建廳、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要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包括通過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非房地産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人才住房建設等,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等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改委、省财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配合)
  (六)嚴格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城市人民政府應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台統一管理;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建立科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按照“可負擔、可持續”原則确定租金标準,既讓租戶租得起,又讓企業可持續經營,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加強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小戶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應的要求;加強運營管理,堅決防止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配合)
  (七)做好計劃統計管理
  除規定的重點發展城市以外,其他城市利用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商品住房等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也要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和統計管理。(省住建廳負責,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切實加強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對全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省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意見,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及時研究、統籌解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與管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住建廳,負責統籌指導、組織協調和檢查考核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省住建廳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
  重點發展城市人民政府應盡快成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責轄區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調查、項目落實、房源籌集、建設分配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夯實主體責任
  城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負主體責任。要加快健全公租房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确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完善本地區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供給,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對本地區發展和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滿意率。
  (三)加強監督檢查
  省住建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目标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視情況向進度落後的城市或部門進行提醒、約談。建立省級監測評價指标體系,定期對各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重點評價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于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所取得的成效。将重點發展城市監測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及結果,按照規定及時上報。(省住建廳負責,省發改委、省财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強激勵約束
  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激勵擔當獎勵事項,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城市給予獎勵。将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監測評價結果,納入對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績效考核中,督促各地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推動各項政策落地見效。(省住建廳負責,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湖北省非住宅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參考模闆)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附件:



上一篇:關于批準《高性能蒸壓砂加氣混凝土砌塊牆體自保溫系統建築構造》為省标以及廢止《纖維石膏闆内隔牆及吊頂構造》等四項省标圖集的通知

下一篇:關于2021年10月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進展情況的通報

Copyright © 2018 , 勝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All Rights Reserved

電話:0713-6858666    傳真:0713-6858666    郵編:435400

地址:湖北省武穴市萬居樂建材城勝宇集團大樓    技術支持:湖北大鵬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