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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廳解答農村危改和保障房有關政策要求
發布日期:2016/7/30 9:21:57已浏覽:

    2016年5月以來,湖北省紀委在全省運用大數據開展了惠民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少數基層工作人員對農村危房改造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政策的理解和認識不統一,疑惑較多。近日,湖北省住建廳就各地集中反映的疑點問題做出了解答。

  關于如何界定農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其他貧困戶”

  按照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财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對前面三類補助對象都好理解認定,但對“其他貧困戶”的認定确實難以把握,國家三部委也沒有明确界定,經與住建部村鎮司、省扶貧部門咨詢和平時工作中掌握情況,對“其他貧困戶”的認定方式主要是“三看”:一是查看是否屬于危房戶;二是查看有無其他安全住房;三是查看家庭經濟條件,是否超過國家貧困線标準的1.5倍,也可從面上了解其主要勞動力身體狀況、有無車輛、有無正在上學的學生等。

  關于地方政府捆綁使用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該如何處理

  關于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捆綁使用的問題,請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财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号)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創新建立貧困縣資金整合機制實施精準扶貧的意見》(鄂政辦發〔2015〕63号)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是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目标的基礎工作,是精準扶貧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确保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危房全部改造完成,堅決杜絕挪用危改資金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關于家庭經濟困難,但擁有商品房的農戶,能否領取農村危房改造補貼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主要是幫助貧困危房戶解決住房安全問題,貧困戶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已擁有商品房,說明已經解決了住房安全問題,之後都不能再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

  關于廉租住房保障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住建部令第162号,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各地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審核制度。年審期間,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應按規定履行權利和義務。依據年審結果,決定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是否繼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并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

  關于有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打臨工等人員的家庭,能否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問題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按程序通過申請和審核,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對于有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打臨工等人員的家庭,若沒有被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列入廉租住房保障準入的禁止條件,且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條件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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